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出台《意见》强调依托单位切实履行科学基金管理主体责任

12月12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出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针对当前依托单位项目实施管理不力、资助经费管理不严、科研诚信管理不实等现象,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依托单位切实履行科学基金管理职责,负责任地管理本单位科学基金工作。

《意见》强调,依托单位应建立完善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审查机制,防范伦理和安全风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建立健全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伦理审查机制和过程监管,加强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科技安全责任制;强化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科研人员在科研伦理、科技安全等方面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

《意见》首先界定了依托单位在科学基金管理中的角色和地位,即作为科学基金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单位是本单位科学基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具有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结题、资金使用、成果管理和诚信建设等方面的法人管理职责。

在优化对科研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方面,《意见》指出,依托单位应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减轻科研人员不必要的负担。

在加强科研诚信方面,《意见》要求,依托单位应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第一主体责任,禁止处于失信惩罚期的科研人员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积极配合调查。

在优化项目管理方面,《意见》强调,依托单位应加强基金项目申请、实施、结题等各个阶段的工作,避免“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管理”“重立项、轻结题”的情形。

在加强科学基金资助监督管理方面,《意见》强调,将严格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参与者因违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规定作出的惩处决定。

依托单位存在《条例》规定情形,不依法履行科学基金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将给予通报批评,3至5年内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同时,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完善定期抽查制度,建立依托单位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和管理机制,按照信用评级对依托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将信用评价结果与间接费用核定及奖惩挂钩。

此外,《意见》还围绕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和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及成果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据悉,自2007年《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自然科学基金委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依托单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形成了目前科学有效的依托单位管理模式。

此次出台的《意见》旨在深入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的科学有效管理,更好地发挥依托单位在科学基金工作中的作用,推进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

《中国科学报》 (2018-12-13 第1版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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