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检问答 – 社会团体成立时由发起人出资的注册资金是否可以收回?

  导 语

  新一年度的年检年报填报工作正在进行中,为更好的帮助社会组织准确快速的完成填报工作,社会组织众扶平台特为社会组织同仁们总结了社团年检填报的常见问题,同时通过年检微课堂、社会组织微信群、钉钉群等方式对年检问题进行咨询答疑,通过一系列的指导工作帮助社会组织顺利通过年检。

  请问社会团体成立时由发起人出资的注册资金是否可以收回?

  答:社会团体的任何合法资产,无论是成立时发起人出资的注册资金还是成立后社团的会费、经营服务性收入还是政府购买服务收入,所有权和使用全都归社团而并非任何一个个人,任何人都没有私分、侵占、挪用的权利。依据《北京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年检结论可确定为不合格。同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问关联交易是否需要披露?

  答:需要披露。

  2020年06月15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财会〔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关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有明确规定,以下是通知原文:

  十二、关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民间非营利组织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按照《民非制度》第七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一)本解释所称的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1.交易的金额。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

  3.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4.定价政策。

  (二)本解释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以下各方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联方:

  1.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

  2.该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3.该民间非营利组织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4.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5.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6.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民间非营利组织活动的人员。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该组织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等。

  7.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8.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此外,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所规定的主要捐赠人也构成关联方。

  (三)本解释所称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以下各项:

  1.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2.提供或接受劳务。

  3.提供或接受捐赠。

  4.提供资金。

  5.租赁。

  6.代理。

  7.许可协议。

  8.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9.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请问社会团体拟定的会费标准需要备案吗?

  答:不需要。

  依据《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第一条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行业协会商会的会费标准制定有什么要求吗?

  答:依据北京市民政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通知》(京民社发[2020]125号)中规范会费收取的标准和行为。以下为原文:

  各行业协会商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合理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会费标准不得超过4档,且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标准。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合理设置会费上限。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必须按照程序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并及时向会员和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收取会费必须开具会费票据,会费票据不得用于其他收入及往来款项,不得使用过期或作废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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