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档案法第八条(新档案法第八条规定内容)

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释义】本条是关于档案管理体制的规定。

本法第4条中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为了贯彻落实这一原则,本条对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以及乡镇政府的职责作了规定。

一、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的职责

本条第1款规定:“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据此,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的定位是全国档案工作的主管机关,其职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档案工作,对于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全国的档案事业,涉及许多方面,如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需要从全局的角度进行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积极推动全国档案事业的稳步发展。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全国档案事业发展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建立统一制度。档案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制度,本法对此也作了一系列的相应规定,如有关单位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归档范围的具体界定、档案的移交、档案库房设施设备的配置、档案的开放与利用、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档案销毁、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档案工作机制等,需要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相应的规则和标准,明确相应的内容和要求,确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积极研究、制定适用于全国的档案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保证档案工作的规范发展。

三是实行监督和指导。加强监督和指导,是档案事业健康发展和档案工作规范化的重要保障,本次修改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等内容。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同时,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也要依法加强指导工作,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实施指导。

二、地方档案主管部门的职责

本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据此,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的定位是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主管机关,其职责是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如本法在“监督检查”一章中规定,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档案主管部门发现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消除档案安全隐患等。此外,地方档案主管部门还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对档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

三、乡镇政府的职责

本条第3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根据这一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以下职责:一是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二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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