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起,临时工工资必须这样缴纳个税(2021年起,临时工工资必须这样缴纳个税吗)

其实除了建筑公司,很多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为一些特殊原因也会存在使用临时工的情况,解决了企业短期用工的需求。

但是后续用工之后,却给财务人留下了一道难题。

关于对“临时工支付的工资到底是该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申报”的问题,猫叔和大家一起系统性分析学习下。

用时间长短定义“临时工”?

税局明确!雇佣关系决定临时工性质!

什么是临时工?

大家普遍认为,临时工指在企业或者公司做上一段时间就会离开,不属于正式员工的这类用工模式,你要是问“一段时间”是多久?5天?10天,还是30天?3个月?这个没人能说的准确。

其实对于临时工,是按工资还是劳务报酬扣缴个税,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的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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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回复: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习、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综上,判断标准:支付单位与取得报酬的个人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1、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

在签订劳动合同形成雇佣关系中,还有一个叫“非全日制用工”,此种用工形式下,可以完美解决一个问题:用工时间短,员工不稳定,但是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又不想缴纳社保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所谓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用工的模式,可以由个人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用工单位购买上工伤保险就行。如果地方不允许单独买工伤保险,企业也需要为其购买商业意外保险等来作为补充。

这里要注意,如果企业想通过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以下几点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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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税。

如果用工单位向没有雇佣关系的个人支付报酬,实际就是购买个人独立提供的技术或劳务,向其支付的是该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术、提供各项劳务的劳务报酬。支付单位应按支付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接受劳务的企业不需要为提供劳务的人缴纳社保

举个例子:工厂由于暑期订单增加,招聘了一波季节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税,如果工厂偶尔找了个外部技术人员优化工厂流水线流程,按照“劳务报酬”申报个税,并且对方提供税局代开的发票做工厂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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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合同的“临时工”该怎么处理?

除了签订合同的,实际工作中,存在大量没有签订合同的“临时工”,那么针对这些没有合同的用工,是否能够认定为是受企业任职受雇的员工呢?这里看个案例:

案例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筑工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该公司支付给建筑工人的报酬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判定结果

针对这一点,二审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2017)辽行申419号】。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浙江中成沈阳公司与建筑工人之间的关系符合上述规定,二审法院认定浙江中成沈阳公司与建筑工人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应属于企业任职、受雇人员,企业支付这些人员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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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如果其提供的劳务具有独立性,企业与个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则企业支付给“临时工”的报酬按照劳务费用处理;如果“临时工”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符合以下情况的

“临时工”应做“工资薪金”处理

企业可以将“临时工”做“工资薪金”处理情况如下:

1、存在劳动关系,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关;

2、工作有一定的“连续性”,不是一次性;

3、从事的工作岗位是受雇企业的岗位,受雇佣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约束;

4、雇佣单位按月支付报酬,并依法代扣代缴个税。

另外,如果企业存在劳务派遣关系,且直接支付给被派遣的个人费用,按“工资薪金”处理,不必取得发票,但是企业需要对此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用工涉税风险

在实际工作中,针对“临时工”,企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去处理,该按劳务费用处理则按劳务费用处理;该按工资薪金处理则按工资薪金处理。

按劳务费用处理,企业应考虑个人承担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发票开具等因素;按工资薪金支出处理,应考虑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用等因素。

以下总结关于“雇佣关系”和“非雇佣关系”在会计核算和税款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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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一些企业对于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临时工”,为了不给员工缴纳社保降低用工成本而故意或者投机取巧的按照“劳务费用”处理,猫叔认为是有一定风险的。

特别是大企业,更应该规范化筹划和处理企业用工的问题,避免人资纠纷和税收相关风险,综合考虑用工成本筹划的问题,同时也要考虑应对工伤等意外事故以及被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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