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统一商业银行押品管理规则:挤掉估值“水分”(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要求所有押品都需要第三方估值)

银行抵押品管理各自为政的时代终结了。

5月8日,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下文简称“指引”),将押品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完善押品管理体系、规范押品管理流程、强化押品风险管理三方面,督促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押品管理。多位银行人士对澎湃新闻表示,各家银行都有自己的押品管理规定,容易酝酿多种风险事故,这种现象将在统一标准之后有所好转。

弥补短板“第一板斧”

去年12月中旬,银监会就该《指引》征求意见,时隔4个多月,正式文件就已经出炉。而在4月12日银监会公开的《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7号文)中,提到26项“弥补银行业监管制度短板工作项目”中,《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就是第一个下发的项目文件。

所谓押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商业银行相关债权实现,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当前,部分商业银行押品存在管理体系不完善、管理流程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到位等现象,其风险缓释能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应至少将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房地产、应收账款和其他押品等类别,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同时,应结合本行业务实践和风控水平,确定可接受的押品目录,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挤掉估值“水分”

“目前商业银行每家都有自己的押品管理制度,但是风险自控就会有水分在,统一标准后会有所好转,”一位国有大行人士对澎湃新闻表示。

多位银行人士对澎湃新闻表示,商业银行押品管理缺乏统一标准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银行和贷款客户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成本偏高,有时候判断失误,出现了该贷款的不给贷,不该贷款的却放了款的现象;二是存在抵押品估值过高、担保品被掉包的情形,这背后往往有银行员工串通贷款人的身影。

针对不合理估值,《指引》第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应遵循客观、审慎原则,依据评估准则及相关规程、规范,明确各类押品的估值方法,并保持连续性;原则上,对于有活跃交易市场、有明确交易价格的押品,应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押品价值。采用其他方法估值时,评估价值不能超过当前合理市场价格。

而对于价值波动较大的押品,银监会要求在每年至少重估一次的基础上适当提高重估频率,有活跃交易市场的金融质押品应进行盯市估值。此外,建立动态监测机制,跟踪押品相关政策及行业、地区环境变化,分析其对押品价值的影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抵质押合同明确约定警戒线或平仓线的押品,商业银行应在触及警戒线时要及时采取防控措施,触及强制平仓条件时应按合同约定平仓。

而对于一些由于技术问题,需要外部评估机构进行估值的情形,《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白名单”——明确外部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实行名单制管理,评估及如果也需要内部审核确认。

重视第一还款来源

《指引》提出,商业银行抵押品管理应遵循四个原则——合法性、有效性、审慎性和从属性。

其中“从属性”原则要求,商业银行使用押品缓释信用风险应以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

对商业银行来说,抵押贷款相较于信用贷款更为稳妥,在实际操作中,不少银行重视抵押品这个第二还款来源,而忽视了企业现金流和还款能力。

银监会相关人士解释道,商业银行发放抵质押贷款时,应避免过度依赖抵质押品而忽视第一还款来源。

“在信贷管理中既应重视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又不能过度依赖抵质押担保而忽视对客户的现金流量测算,要平衡好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的关系,在加强抵押贷款管理的同时,合理发放信用贷款,为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好金融服务,”银监会人士称。

值得注意的是,在《指引》第三十五条提到,押品由第三方监管的,监管方应将押品与其他资产相分离,不得重复出具仓储单据或类似证明。

在重复质押方面,较为有名的一宗骗贷丑闻为2014年青岛港有色金属融资骗贷案。当时,青岛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德诚矿业,将一批矿石货品存于一家仓库,却从不同仓储公司处出具了仓单证明,并利用这些仓单从不同的银行处重复质押融得百亿巨资。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经表示,青岛港骗贷案的一个症结就在于,银行轻信仓单这些担保品,而忽视了对企业信用的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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