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重要科技

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

匹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号)等,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沪科规〔2018〕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8日

《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

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号)等规定,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沪科规〔2018〕5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对修订后的《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沪科规〔2023〕11号)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办法》实施期间,国家科技计划持续优化,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新一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启动实施,同时,《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号)在预算编制执行、结余资金等方面也做出调整。

自2023年5月以来,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通过调研、座谈会等形式,全面听取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基于国家科技计划体系调整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变化,结合第三方评估报告和工作实际,对《办法》进行修订,并于2023年9月8日上网发布征求公众意见。

二、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包括:

1.规范资金来源。明确匹配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牵头承担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本市单位。

2.增加配套类别。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体系部署情况,将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纳入匹配支持范围。

3.调整开支范围。根据《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号)规定,调整匹配资金开支范围。匹配资金可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科研活动支出,赋予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更多经费使用自主权。

4.优化配套节点。根据匹配工作实际情况,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在获得项目立项后,根据国拨经费到款进度,向市科委申请匹配资金。

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

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本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承担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保障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以下简称“匹配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匹配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牵头承担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本市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牵头承担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等。

第四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编制匹配资金的年度预算,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的匹配资金申请进行审定,对其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匹配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是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六条匹配资金原则上按照国家实际拨付的项目经费(扣除转拨给非本市单位的部分)的10%计算,可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科研活动支出,具体使用和管理要求参照本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现有支持比例的项目,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具体匹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支持。

第七条市科委根据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取得的国家经费情况,编制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

第八条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国家相关机构正式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将项目申报材料提交至市科委备案。

第九条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在获得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后,在项目在研期间,根据国拨经费到款进度,向市科委申请匹配资金,提交立项批复、任务书或合同书(含经费预算表和支出预算明细)、拨款通知、银行到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在首次申请时已提交过的材料,后续申请时无需重复提交。

第十条市科委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确定拟匹配金额,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委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匹配资金。

第十一条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对匹配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市科委、市财政局对匹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在匹配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市科委终止经费拨付,并追回已拨付经费;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科委、市财政局对匹配资金支出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匹配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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