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急救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推诿(急救中心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

五年出救里程超过1.6亿公里,救治495.92万人,3分钟出车率92.88%……这是一组江苏“十三五”期间“120”院前急救的“生命”数据。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护航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月31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120”接完整呼叫信息后1分钟内发出调度指令

“120”是院前急救的生命线。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和救护车是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重要内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志红介绍,为了更好地保障急救工作的开展,条例对急救中心、急救站(点)设置和救护车配备等均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设置省急救中心,履行全省院前医疗急救业务指导和重大突发事件指挥调度等职责;设区的市、县(市)独立设置急救中心,履行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等职责。急救中心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急救中心在收到完整呼叫信息后一分钟内应向急救站(点)待命的救护车发出调度指令。每辆救护车应当配备至少一名急救医师、一名急救护士和一至二名急救辅助人员。

急救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拖延急救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医疗机构有效衔接是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的关键一环。”陈志红说,条例明确急救人员在患者被送至医疗机构后,应当及时与接诊医生、护士交接患者病情等信息,按照规定填写、保存病情交接单。要求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患者并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推诿。同时,还明确急救站(点)不得以未付费等理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患者提供急救服务。院前医疗急救费用应当按照省和设区的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为救护车让路而导致违反交规的不予行政处罚

条例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人员在急救人员到达前为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机场、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养老机构、学校、旅游景区等场所,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并定期维护。为打消公众参与救护患者可能导致交通违法的后顾之忧,条例明确因让行或者参与救护患者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公安机关核实后不予行政处罚。

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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