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水利实务-1F420021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分包管理职责(一建水利水电实务目录)

1F420021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分包管理职责

考点一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分包管理职责

项目法人在履行分包管理职责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水利工程分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完成的活动, 工程分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投标文件中载明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采用工程分包的,应当明确分包单位的名称、资质、业绩、分包项目内容、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设备资源等相关内容。 分包单位进场需经监理单位批准;

(2) 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未明确,工程项目开工后需采用工程分包的,承包单位须将拟分包单位的名称、资质、业绩、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设备资源等情况报监理单 位审核,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审批。

2水利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由项目法人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

3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法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

(1)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入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

(3)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承包人同意,则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对该推荐分包人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如承包人拒绝,则可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但需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

4项目法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 如承包人无力在合 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 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项目法人经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工程技术、 进度的要求, 对该应急防汛、 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 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 项目法人 的指定分包不得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 承包人 应负责因指定分包增加的相应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项目法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职责划分可由承包人与项目法人签订协议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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