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出台3个办法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人员履职行为

南宁云—南宁日报讯(记者 杨盛)记者从4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南宁市“一府一委两院”领导成员和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积分管理办法》已于3月30日施行,进一步推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履职尽责、发挥作用,做好“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工作,倒逼加强自身建设、担当职责使命、提高履职效能,推动各项工作精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据悉,《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分别从建立组成人员履职档案、落实联系代表制度、建立组成人员述职制度、建立出席常委会会议考勤制度、审议发言提醒、不按时参加会议的处理、不按时参加常委会组织活动的处理等,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监督作出具体规定。如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述职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出席常委会会议次数不足三分之二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前提交书面说明,连续两年出席常委会会议次数不足三分之二的,由常委会予以通报批评。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崔桂静表示,市人大常委会将在“强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抓落实”,切实把新一届人大常委会打造成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的队伍,为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市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权奠定坚实基础。

“一府一委两院”相关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是其依法履行受监督义务,体现其工作绩效的重要方面。《南宁市“一府一委两院”领导成员和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规定,“一府一委两院”及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其他有关部门,未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有关会议通知的要求派人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每出现一人次扣0.5分。

在发挥代表主体作用、保障代表履职方面,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积分管理办法》对代表履职活动制定了具体量化的标准,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积分定量评价、直观反映。通过百分制量化形式开展代表履职管理工作,明确履职积分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履职基础积分100分,按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和履职加分三类项目积分。大会会议期间积分项目占50分,主要为出席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及审议发言情况,提出议案建议的情况;闭会期间积分项目占50分,主要为参加市人大和市“一府一委两院”等单位、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到代表联络站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参加“十个一”活动情况,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听取意见建议,并报告履职情况等内容。加分项目不限最高分值,体现“多劳多得”,主要为代表在履职工作中取得的成效。

市人大常委会将对代表履职积分情况实行定期通报,每季度履职积分情况向代表所在单位反馈;年度履职积分在大会会议期间向全体代表通报,并抄送市县两级党委组织部门。代表履职积分作为代表评先评优和推荐留任的重要依据。

编辑:覃凤妮

值班编审:汤洁葵

(作者:杨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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