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浅谈新修订《档案法》信息化建设专章

李勇赓原创(秀合同 首席法务官)

新《档案法》亮点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新《档案法》)增加了 “档案信息化建设” 专章,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档案的信息化建设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也是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以及凭证作用。

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是新《档案法》最大的亮点,是档案现代化法治体系建设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果,为重塑档案信息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条款解读

新《档案法》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一共 7 个法条,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第三十九条规定 “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第四十条规定 “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建设数字档案馆” 以及第四十一条规定 “国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新《档案法》涵盖了信息系统建设、电子档案管理接收、数字档案馆建设和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等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全生命周期,并同时达到了兼顾内部使用和社会共享的战略高度。

合同档案管理重要性

众所周知,合同档案是一个组织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企事业单位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对内进行人事管理的有效凭证,在维护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如何将合同档案高效的管理利用起来,成为了新时期档案信息化建设中最急迫的任务。

而数字化档案管理与传统档案管理最大的区别就是需要多次的在不同的系统中进行迁移和同步,这就意味着构建完善的“档案业务中台”,并能够与办公自动化OA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有效的、安全的衔接,成为了当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核心任务。

因此,选择一个好的企业合同管理系统至关重要,可以实现企业从合同起草、签约、履约,到风险预警、归档统计、数据分析等合同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自动化管理,重塑合同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打造 “档案业务中台”,有效解决目前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电子档案管理无系统支撑、办公自动化 OA 系统和业务系统与档案管理系统之间不 “互联互通” 等突出问题,从而帮助企事业单位实现合同档案信息资源利用最大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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