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释典丨民法典视野下的雇佣合同规则建构(雇佣合同 民法典)

专家释典丨民法典视野下的雇佣合同规则建构(雇佣合同 民法典)

□辛万鹏 章嘉睿

目前,我国未就雇佣合同建构一套专门的法律规则,不具有从属性的雇佣合同也未被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在司法实践中,雇佣合同仍适用民法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为劳动者与雇佣者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雇佣合同、约定履行提供劳务和给付报酬义务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本文以民法典为视角,谈谈雇佣合同规则建构。

雇佣合同不等同于劳动合同

雇佣合同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对于雇佣合同,我国现行立法未明确提及。由于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在给付报酬等方面存在共同点,给劳动纠纷定性并选择法律适用带来了挑战。因此,明晰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显得尤为重要。

主体范围不同。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固定,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范围相对固定,大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雇佣合同则不然。以月嫂、保姆等职业为例,签订雇佣合同的主体双方可能均为自然人,雇员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按照约定向雇佣者提供劳务,并获得报酬。

价值理念不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体现出其社会属性,从属于社会法。雇佣合同虽然目前没有专门法律规定,但学界一般认为,雇佣合同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强调合同标的为提供劳务和给付报酬,从民事合同角度保障双方的权利。

从属性存在差异。学界认为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从属性(见谢增毅著《民法典引入雇佣合同的必要性及其规则建构》,载于2019年第6期《当代法学》)。就劳动关系而言,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具有较强的从属性,其中包括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即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为一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并获取报酬。雇佣关系不具有从属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地点、方式等相对自由,与雇佣者之间仅为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建构雇佣合同规则的路径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新兴职业逐渐出现,劳动者与雇佣者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雇佣合同的情况逐渐增多。因此,有必要建构专门性的雇佣合同规则。同时,民法典对完善劳动合同规则的指导作用,也为制定雇佣合同规则提供了思路。

民法典为雇佣合同订立方式提供思路。过去,在许多人的潜意识中,书面合同指的仅为纸质合同,即通过书写或打印而成的,借以纸张这一载体呈现的文本。但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2020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文明确,电子劳动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既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得到了扩展,也为制定雇佣合同规则提供了法律支撑。而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这又进一步扩大了合同订立方式的范围,更适用于雇佣合同。

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则为订立格式雇佣合同提供思路。格式条款合同因为其预先规定的性质,容易给不明真相、没有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的劳动者设下“陷阱”。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未提及“格式条款”,仅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应具备的条款以及在“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况下合同无效(见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但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作了规定。这不仅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由用人单位已经预先拟定好的劳动合同进行了规范,而且对雇主和雇员订立格式雇佣合同提供了法律规范。

我国现有法律未明确雇佣合同的定义,可在借鉴域外相关立法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就业环境,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此进行明确,尽可能扩大其定义范围,以便于为各行各业的劳动者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比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雇佣合同是指允诺劳务的一方有义务提供所约定的劳务,另一方有义务给予约定的报酬(见宋夏瀛洁、李西霞著《民法典编纂与雇佣合同及劳动合同的规范化——基于德国和意大利民法典的视角》,载于2016第12期《中国劳动》)。《意大利民法典》规定,自治性劳动即雇佣合同,是为了获得报酬,当事人一方以提供自己的劳动力、在与当事另一方不存在从属性关系的情形下,完成某项劳务或者服务(见粟瑜、王全兴著《〈意大利民法典〉劳动编及其启示》,载于2015年第10期《法学》)。同时,建立雇员保护规则。雇佣合同的合同标的为劳务,雇员提供劳务的行为与雇员本身具有紧密的联系。因此,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建构专门的雇佣合同规则,既要注意保障合同双方在提供劳务和给付报酬上的平等性,也要强调雇佣者对于雇员生命、健康、人格等方面的保护。

综上,民法典为建构雇佣合同规则提供了思路,为完善劳动合同规则提供指导,可结合劳动雇佣关系发展之现状,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建构雇佣合同规则,为更全面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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