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初会经济法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初级会计经济法第八章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本章要求

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熟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劳动争议的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管理;

了解: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违法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概述、违法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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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的要求

1.劳动年龄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不得扣押证件、收取财物

①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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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10年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2)2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以下简称“劳动者法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五)标准工时制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带薪年休假

1.能否休?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而非“在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2)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情形: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怎么休?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劳动报酬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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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班工资

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

2.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如妇女节、青年节),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200%)

总结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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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最低工资制度

1.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2.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3.“扣工资”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十)试用期

1.试用期的期限

(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最多可以约定多长时间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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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试用期满后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一)服务期

1.约定条件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服务期待遇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违约责任

(1)违约金的数额

①约定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②支付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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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竞业限制

1.适用范围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2.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

3.竞业限制违约金

(1)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之外的其他事项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4.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

(1)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劳动规章制度

(1)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法律约束力。

(2)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例如,张贴通告、员工手册送达、会议精神传达等);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未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

4.劳动合同的变更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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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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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解除——劳动者的法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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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定解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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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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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既不得对其进行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也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十六)经济补偿金

1.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要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2.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

(1)基本思路

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应得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月工资

(2)工作年限的确定

除整数年限外,工作年限“零头”部分按以下标准计算:

①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②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按半年计算);

(3)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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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2)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非全日制用工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5.工资

(1)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2)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总结一下非全日制用工的六大特殊规定:

①可口头协议

②可同时订立多个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③不得约定试用期

④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通知终止

⑤不支付经济补偿

⑥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15天

(十九)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总结一下:

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当地最低标准

(二十)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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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要求

(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对用工单位的要求

(1)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 派遣用工的人数)的10%

(3)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4)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劳动者的其他重要权利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2022年新增)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二十二)劳动仲裁的申请

1.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2.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仲裁时效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二十三)劳动仲裁的基本制度

1.先行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2.公开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相关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

3.仲裁庭

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4.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二十四)劳动仲裁的裁决

1.裁决规则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终局裁决

(1)适用情形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进一步救济—劳动者可以依法提起劳动诉讼

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进一步救济—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撤销裁决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有法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3.非终局裁决

当事人(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机制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

2.单位缴费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率一般为16%。

3.个人缴费

(1)职工个人按照本人月缴费工资的8%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2)缴费工资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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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账户

①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②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③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4.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二十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

(1)年龄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缴费年限条件:15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

(1)基本养老金

对符合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的人员,国家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2)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病残津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跨统筹地区就业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二十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机制

1.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参保登记,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采用“统账结合”模式,即分别设立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3.单位缴费

(1)单位缴费率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的具体比例,一般为30%左右。

4.个人缴费:个人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二十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结算

1.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2.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的支付

3.先行支付制度

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十九)医疗期

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2.医疗期期限

(1)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2)医疗期期限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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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期内的待遇

(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如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3)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金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金。

(三十)工伤保险的缴费机制

1.征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十一)工伤认定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三十二)工伤保险待遇

1.停工留薪期

①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工亡待遇

(1)职工因工死亡,或者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三十三)工伤保险的其他规定

1.工伤保险待遇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大部分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包括: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2)5-6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十四)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缴费率=总费率-单位缴费率)

2.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但不限于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1)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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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4.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4)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十五)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征管机制

1.社会保险登记

(1)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

(1)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2)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3.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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