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两个资金管理办法,事关学前教育和中小学办学条件改善

经济导报记者 孙罗南

20日,来自山东省教育厅的信息显示,日前,该厅与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学前教育发展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中小学办学条件改善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学前教育及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省级专项资金管理。

据悉,上述两个《办法》均包含总则、资金分配、资金使用、资金监督管理和附则等五个部分的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分配方面,明确了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补助因素和奖励因素。对省、市两级资金分配时间做了具体规定。省级资金在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省级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至县级财政、教育部门。

资金使用方面,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以及资金的使用范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市县结合实际统筹用于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落实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政策,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支持保育教育质量提升及其他学前教育重点工作。中小学办学条件改善资金重点用于完善消除大班额长效机制、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教师周转宿舍建设等重点项目。

资金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要求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山东省教育厅还提到,上述《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县级的资金使用自主权。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和“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把资金使用自主权更多下放给县(市、区)。办法仅在宏观层面上明确了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范围,各县(市、区)可在不超出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自身实际统筹用于扩大优质基础教育资源;具体用于教育教学、食堂、厕所、操场、宿舍、取暖、照明等没有做具体要求,由县(市、区)因地制宜、区分轻重缓急自行分配至有关学校和项目。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