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等部门如何对餐饮行业(场所)油烟防治进行执法监管?

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如何对照管理要求依照各自职责,对餐饮行业(场所)油烟污染防治进行执法监管?

城市管理等部门如何对餐饮行业(场所)油烟防治进行执法监管?

围绕综合行政执法实务,坐标乡镇,推动队伍规范化目标建设,逐步提高基层执法水平。

城市管理等部门如何对餐饮行业(场所)油烟防治进行执法监管?

为进一步强化餐饮行业油烟污染防治,规范餐饮行业企业管理、油烟达标排放和长效监管,推动区域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参照餐饮行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有关要求,汇编餐饮场所油烟防治管理手册。

一、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标准及规范

本管理手册适用范围:指从事餐饮服务并排放油烟的单位;具体包括各式饭店、小吃店、快餐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以及其他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1、餐饮选址规范。

餐饮服务单位选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生态保护的要求, 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禁止在居民住宅 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 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严禁占用城市道路违规从事露天餐饮经营行为。

2、餐饮审批规范。

餐饮服务单位开业前,应当至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签订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承诺书(附件1),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对不符合餐饮选址规范的,不得申领证照。

3、净化设施规范。

餐饮服务单位应规范安装经国家认可的生产厂家,且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装置等必要的污染收集处理设施,油烟净化效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表1 餐饮服务单位规模划分标准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1,<3

≥3,<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J/h)

1.67,<5.0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

总投影面积(㎡)

≥1.1,<3.3

≥3.3,<6.6

≥6.6

表2 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标准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净化设施

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注:表1、表2标准取自国家2001年颁布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如有调整,执行最新标准。

4、设施运维规范。

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及油烟管道进行规范的清洗和维护,建立油烟净化设施、油烟管道清洗以及维护台账(附件3、4),确保油烟净化设施及油烟管道的正常运行使用。

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规范化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及油烟管道原则上每三个月应清洗不少于一次(烧烤店每月应清洗不少于一次);油烟净化设施使用五年以上的,餐饮企业应当提供具有油烟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检测结果超标的应当实施改造或者更换。

5、油烟排放规范。

餐饮服务单位应设置专用烟道,油烟排放口高度和位置应当因地制宜,不影响周围生活(工作)环境、不扰民;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表3 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注:表3标准取自国家2001年颁布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如有调整,执行最新标准。

6、清洁能源规范。

餐饮服务单位不得使用重油、煤炭及其制品、木材等高污染燃料,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

7、在线监控规范。

规模以上(营业面积500 平米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重点管控区域内烧烤店及面和100平方米以上餐饮店(无油烟排放餐饮店除外)、投诉集中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联网,实现线上监管 线下检查(重点管控区域原则上不小于国省控监测站点周边半径300米范围)。

8、执法监管规范。

将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监管纳入网格化巡查任务,做好属地餐饮服务单位日常监管,巡查时填写餐饮场所执法巡查情况登记表(附件5),对违反规范标准的餐饮服务单位,要及时发放整改告知书(附件6),对涉及违法行为的要及时转交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函格式见附件7)。各相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联合、专项执法检查,原则上每个月不少于1次,在帮扶指导的同时,严格查处餐饮服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对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污染防治职责要求,各负其责。其中,市场监管负责证照发放管理和油烟污染前置承诺告知;城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管和日常执法检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涉及相关专业的业务指导和认定及监测等技术支撑。

城市管理等部门如何对餐饮行业(场所)油烟防治进行执法监管?

二、相关法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 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 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 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 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 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第一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根据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6、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章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超出门、窗进行店外 占道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 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8、未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责任,从其规定。

城市管理等部门如何对餐饮行业(场所)油烟防治进行执法监管?

三、相关适用表格

附件1;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告知承诺书:

城市管理等部门如何对餐饮行业(场所)油烟防治进行执法监管?

附件2;餐饮场所基本信息表:

城市管理等部门如何对餐饮行业(场所)油烟防治进行执法监管?

附件3;油烟净化设施运营检查检修记录表(简化):

城市管理等部门如何对餐饮行业(场所)油烟防治进行执法监管?

备注:清理前后图片须彩色打印或留存电子照片,并有日期水印。本记录表作为台帐资料保存期一年以上。

附件4;餐饮场所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登记表(大型)

城市管理等部门如何对餐饮行业(场所)油烟防治进行执法监管?

备注:此表如实填写,由餐饮场所保存备查

附件5;餐饮场所执法巡查情况登记表:

城市管理等部门如何对餐饮行业(场所)油烟防治进行执法监管?

注:此表由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监管部门行政检查(巡查)时填写。

附件6;油烟污染整改告知书。

城市管理等部门如何对餐饮行业(场所)油烟防治进行执法监管?

备注:一式两联,一联由餐饮服务单位保存,一联由监督检查单位保存。

附件7;工作联系函。

城市管理等部门如何对餐饮行业(场所)油烟防治进行执法监管?

城市管理等部门如何对餐饮行业(场所)油烟防治进行执法监管?

来源:武坚生态环境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