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结算 – 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协同管理(全面推行过程结算)

采用过程结算方式后造价管理的重心必将从事后竣工结算向事前、事中的过程结算转变,要求市场主体更加注重造价管理的现场性、时效性、准确性、程序性及集成性,在拟定完善过程结算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构建有效协同的管理体系是过程结算顺利推行的前提和保障。

一、从招标策划到竣工结算的全过程闭环管理

施工过程结算是项目过程管理在造价上的集中体现,合同管理是造价管理的重要抓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应对前文所述的过程结算管理的基础问题和关键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同时,建议有关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有关过程结算的专门合同条款。通过过程结算,及时发现合同缺陷与不足,进行补充完善,只要没有改变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则过程结算行为有效,利于风险合理再分担,实现从招标策划、合同签订、合同履约、竣工结算的全过程闭环管理。

二、影响工程价款的全要素集成管理

目前的造价计算过多依赖于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和造价信息,过程结算不能充分体现进度、质量、安全等全要素集成管理的特征,工程价款调整往往涉及多要素,具有复杂性,过程结算与竣工结算存在一定偏差成为常态,使得过程结算的成效受到质疑。过程结算时应做好全要素过程集成管理工作,尤其要做好进度这一常态性要素对造价的调整工作,安全文明施工费和优质工程费等体现安全、环境和质量要素的费用因其整体性特征,可在竣工结算时一并计算。

三、相关企业和政府的全方位协同管理

过程结算管理需要企业内部不同部门、不同市场主体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多角度全方位高度协同,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个角度、任何一个相关方的不协调均会影响过程结算方式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推进。

(1)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协同。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财政评审和审计机关具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审计、评审的权力,其做法对过程结算是刚性约束、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协同管理对过程结算是极其重要的,处于全方位协同管理的核心。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做好跟踪评审或跟踪审计工作,既不能在过程结算中缺位,也不能在竣工结算时越位。

(2)企业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造价是项目质量、安全与进度等在经济上的集中体现,造价管理部门应做好与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部门的协同管理,企业应改进企业管理制度和流程,切实提高项目精细化管理水平,使其符合过程结算管理的内在需要。

(3)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协同。过程结算的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和造价咨询人等单位之间需要有效协同,围绕项目在合同中约定清楚职责、权限、流程等,参与市场主体都要加强施工过程结算的工作力量,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和施工过程结算审核等价款调整工作。

过程结算作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其推行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市场主体和政府管理部门对其行为性质达成共识,从主体理念认知、能力建设和政策协同改进等方面均应满足过程结算管理的内在本质需求,以期为过程结算的顺利推进提供基础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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